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的受委托商业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