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