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国土房管、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