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在招录、培养公务员,自治县事业单位在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当注重招录招聘、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在公开选拔和配备科级领导干部时,划出相应的名额选拔少数民族干部,逐步使各民族干部所占的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自治县总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