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人才队伍建设第四十七条有效自治机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自治县编制、设置或者撤并工作机构,自主调配各部门的编制员额。自治县招考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录用本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报考人员。自治县事业单位、上级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报考人员。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