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县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本县的各项建设事业,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农村农业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自治县享受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的优惠。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