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本县的各项建设事业,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农村农业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自治县享受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的优惠。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