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上级国家机关安排下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用于抵减正常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属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畴的,由自治县统筹安排用于改善民生或是发展经济。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