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六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安排下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用于抵减正常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属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畴的,由自治县统筹安排用于改善民生或是发展经济。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