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建立健全城乡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社会救济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