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自治县重视发展旅游产业。注重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突出地方民族特色,依法保护元宝山、贝江、九万山、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旅游资源。
自治县财政预算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形象推广等。
自治机关鼓励县内外投资者按照旅游总体规划依法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鼓励和扶持民族旅游、乡村旅游、养生养老旅游等项目;鼓励和扶持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商品。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的倾斜照顾政策。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