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滥用土地。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国库。自治区在安排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土地整理等项目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照顾。自治县申报的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所获得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缴自治区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总额。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