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自治县单行条例等为依据。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