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自治县单行条例等为依据。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