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时应当使用本地通用的语言,法律文书使用规范汉字。对不通晓本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