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有苗族公民。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