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县长由苗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苗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当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有一定比例的名额。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