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相当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应当有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