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相当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应当有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