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捐赠老年福利事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益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老龄事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给予扶持和优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