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老年福利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经过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补建,补建规模和标准应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用水、用电、燃气等费用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