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老年人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都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虐待、遗弃老年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