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照顾。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