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用于抵减正常经费。按照相关经费属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畴的,由自治县统筹安排用于改善民生或者发展经济。

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自治县免交或者返还的税费,不抵减各项补助收入和专项资金的分配。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