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享受的法定权益第四十八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用于抵减正常经费。按照相关经费属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畴的,由自治县统筹安排用于改善民生或者发展经济。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自治县免交或者返还的税费,不抵减各项补助收入和专项资金的分配。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