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享受的法定权益第五十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在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时,自治县享受倾斜照顾。自治县依法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国库。自治区在安排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理等项目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照顾。自治县申报的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所获得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所缴入自治区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总额。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