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把民族文化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加大对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投入,加强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民族传统特点的标志性建筑、民居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加强对重点文物的保护和抢救,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弘扬,加强对民族文化遗产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

自治县积极打造民族文化艺术品牌,支持文艺团体活动,加强文艺队伍建设,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举办瑶族祝著节和壮族"三月三"歌节等传统民俗活动和其他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活动。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和现代网络等传媒事业。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