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教育事业。自治机关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和其他多种形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