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扶持和帮助下,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学校,在边远贫困山区逐步扩大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高小班、民族初中班,积极稳妥开展民族双语教育。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各级各类教育。自治县在高中阶段教育招收学生时,应当放宽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条件。确保中小学包括高中在校生数与瑶族人口基本适应。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