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自治县单行条例为依据。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