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根据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