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有瑶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