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九条有效本市提倡婚前医学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和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应当到婚检机构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