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区以上妇女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婚检机构)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并对接受检查人员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所批准和指定的婚检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