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条有效婚检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检查项目。区婚检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病例,应当转到市婚检机构确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