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