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果、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与诊断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结果或者诊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区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应当向鉴定委员会提交有关材料,填写《母婴保健技术鉴定申请表》,并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