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三十条有效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申请人对区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市鉴定委员会依前款程序,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