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七条有效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具备保护婴幼儿健康的卫生条件,并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入托儿童以及保教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