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一条有效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需鉴定的,必须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