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条有效本市实行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创造和改善接纳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条件;遇有高危孕产妇,应当将其转到有监护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出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情况特殊未在医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核实情况,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期保健档案,执行国家规定的监测、报告、评审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