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九条有效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建议孕妇到具有产前筛查与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筛查与诊断。经产前筛查与诊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