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医师在诊治活动中,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建议其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遗传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医师对被诊断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