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有效生育过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对已接受医学检查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