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六条有效对接触可能导致胎儿发生先天缺陷的有害因素的怀孕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健康检查结果提出医学指导意见。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学指导意见,安排女职工从事适宜的劳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