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下列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修改;
(二)经济体制、产业政策、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
(三)举借政府债务、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
(四)其他关系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须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在报批前,应当依法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