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重大事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行政监察和审计的重大措施;

(四)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

(五)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六)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