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