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十六条有效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