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接受环境保护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