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十七条有效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