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