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管理。对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集聚区等区域,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并定期对该区域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