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五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环境保护、农业和国土等部门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定期发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