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城镇、工业集聚区等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推动雨污分流系统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