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